上海: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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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星

编辑/孙磊

8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称,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已到关键时期,探索商业落地路径、打造闭环应用生态已成为行业共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要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推动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型的智能载运装备,开展示范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细则》明确,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按照分场景实施、分阶段推进、 分批次投放的步骤实施,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其中,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申请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本市(上海市)特定路段或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同时,《细则》对示范运营申请主体、驾驶人、车辆、保险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保险方面,《细则》要求申请主体应为示范运营车辆购买保险,包含单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险,或提供相应的事故赔偿保函。申请主体应为示范运营乘客购买保险,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

不仅如此,《细则》还对载客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制定了相应标准。如申请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区域内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而申请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5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完成由第三方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在收费方面,《细则》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进行市场化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表示,《细则》的制定及实施,将突破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收费等瓶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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