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第1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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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马陆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4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建设荣联路(兆年路-澄浏中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澄浏中路、南至道路红线、西至兆年路、北至道路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马陆镇仓场村707.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07.8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马陆镇仓场村沈家组6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马陆镇仓场村朱家组516.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1.90平方米、建设用地0.40平方米、未利用地14.10平方米。
4、马陆镇新联村306.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06.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马陆镇新联村杨木桥组123.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3.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23.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30平方米、建设用地1015.10平方米、未利用地14.10平方米。
02
马陆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5月0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5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马陆镇2201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朝鸣路、南至陈安公路、西至赵泾河、北至生产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7910.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910.3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丁北组690.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0.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600.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0.00平方米、建设用地7910.3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03
马陆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双单路以北、拈花路以西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拈花路,南至双单路,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双单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马陆镇石冈村24691.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4691.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马陆镇石冈村东单组32760.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31.80平方米、建设用地2428.30平方米、未利用地0.20平方米。
3、马陆镇石冈村西单新村组9503.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48.40平方米、建设用地355.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6955.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480.20平方米、建设用地27475.30平方米、未利用地0.20平方米。
04
嘉定工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5月0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5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嘉定工业区2105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娄陆公路、南至地块边界、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兴顺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工业区三里村七组45124.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789.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334.80平方米。
2、嘉定工业区三里村四组5354.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13.3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40.90平方米。
3、嘉定工业区竹桥村沥江九组2212.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12.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2690.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115.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75.70平方米。
05
华亭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28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华亭镇2202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老南川河、南至亭前路、西至华立路、北至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华亭镇唐行村石村三组23804.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574.10平方米、建设用地230.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嘉定区华亭镇唐行村唐行二组213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4.20平方米、建设用地1864.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942.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848.30平方米、建设用地2094.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06
嘉定工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嘉)征地告〔2023〕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4月0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27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嘉定工业区2111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新冠路、南至汇发路、西至地块边界、北至西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工业区朱家桥村潘家四组1431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316.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31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316.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01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02
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03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土地征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04
土地征收行为有哪些特征呢?
(1)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发生权属转移;
(3)必须依法进行;
(4)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安置补偿。
05
土地征收应由哪些部门批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0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土地征收时,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1)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07
土地征收具体应由哪些部门来实施呢?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08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能得到哪些补偿费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来源|上海规资局嘉定规资局
编辑|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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